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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問有沒有隱藏的基礎,其實就是在問有沒有「複數」的基礎。接著會想:既然是基礎,怎麼會是複數的呢?若基礎是複數的,那不就跟沒有基礎一樣了嗎?[1]對此,筆者有三種設想。其一是歸納法,其二則是一個複合的、內含許多小理論所組合而成的理論,其三亦為一種複合理論,不過是的的確確採用複數基礎而推出的理論。[2]首先,可以不用考慮歸納法,因為基礎指的是一種被拿來做出推論之物[3],而歸納法中,其複數的被觀察物,是整體而不是個別的被拿來作為推論之物,故其基礎[4]仍然是單數的[5]。接著考慮第二種設想。在這裡,複數的基礎指的是此複合理論中各個小理論之基礎。至於這些小理論之間,則是具因果關係的。即每個小理論就是另一個小理論的基礎,這些小理論的因果序列建立了這整個複合理論。但這種形式的複合理論,事實上並不是複數基礎的,仍然是單數的基礎,因此就不符合[6]筆者在此所欲尋找的一種會被漏失、忽略[7]其任一基礎的理論。最後一種設想特別針對的是現實人生中的許多事情。筆者認為,越是靠近此類的事情,越是複雜,也越是難以將其結果——這個現實人生中的一個必然的事實、似乎存在的道理——歸於一組簡單的、明晰的因果關係。舉個例來說,筆者晚上有吃宵夜的習慣,可以做成一理論:藉由一些原因來判斷筆者某夜會否出去吃宵夜。經過分析,可看出有數個原因,如:肚子餓,吃宵夜的習慣,外頭宵夜之香味飄入而引起興趣,以及自己意志的決定等。這幾項都各自可以獨立地造成筆者出去吃宵夜的行為,有時候則要複數的原因成立才能造成,有時候這些原因又會互相影響——不論是相加或互斥——就像肚子餓到一個地步可以改變不想出去買宵夜的意志,或者反過來,強烈的意志也可能抵擋肚子餓的誘惑。可以清楚的看出,它們彼此之間既不是簡單的因果關係,卻也不是完全沒有關係的。這幾項原因是否成立就可以成為本理論是否成功的複數基礎。而懷疑任一基礎,並無法確立此理論的不成立。

    若以上建立的複數基礎之理論形式可以成立[8],就可以表示筆者此處的工作有些功效,即笛卡兒所做的連結並不見得為真。但停在這裡依然無法避開笛卡兒的懷疑,即那些許許多多非複數基礎的理論的確存有這樣的可疑之起點。因此接下來的工作,就是要論證筆者此處的複數基礎之理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,或至少要指出某一範圍的理論普遍具有這樣的共同形式,或指出笛卡兒所針對範圍是如此,以致於他的懷疑無法使用在這些理論之上。[9]對於今日來說,這牽涉到選擇一些學科來考察是否為複數基礎的理論形式的工作;至於笛卡兒當時的情況,他所面對的理論也需要作一番考察才能得知。這兩者都不是本文所能、所欲處理的。

3.甚麼意見?

    若將焦點擺在「意見」[10],筆者要來思考作者思想的起點還有甚麼思想上的線索。首先,這些「意見」究竟為何令人感到可疑?或說,為何讓作者感到可疑?[11]第一個可能為第1.節的第二種可能,即這裡是一個「倒果為因」,由理論的可疑逆推其所根據的意見可疑[12]。類似的是第二個可能,懷疑者直覺上認為那些意見可疑,或一些非理性的因素。還有一個相像的原因,但不完全是非理性的,就是有一種「所有的意見都應該要經得起考驗,若它們要被當作真理來看待。」的觀念存於懷疑者的心中。另外,有一些與此意見不同、甚至相對立的意見出現,讓人無所適從、感到困擾,這是第四個可能。與此相仿的是第五個可能,此意見的反例出現了。

    第二個可能講的是一種類似「潛意識」的運作,或者是一種先天上的好惡、個性使然的緣故;這會轉向心理學式的探討,這裡不處理。第四個可能所引起的「不確定感」則是相當合理的引起懷疑者一個尋找解決方法的動機;第五個與此相似,不過會有更強烈的感受。第三個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是將第四、第五個的「不確定感」具體化為一個觀念命題。而這個命題與其真理觀有密切的關係。第四個可能與第五個可能表現的真理觀基本上一樣,但又有些微的差異。第四個背後的是一個遵循著矛盾律的獨一真理觀,認為真理不可能既是這個,又是那個;「真理只有一個」。第五個認為,「真理是不動、不變的」,因此反例的出現就危害了真理的本質。

    不處理第一、第二個可能,那麼,其餘的三個可能所引發的意見的可疑要如何來應對呢?作者認為:「自那時起,我認為自己必須認真地把以往所接受的意見一律取消。此外,如果我想在各種科學上建築一個堅固而持久的架構,還得重新由基礎做起。」既然會經常造成那種「不確定感」,不如就先徹底的丟掉所有的意見,再一一或挑幾個意見[13]來加以檢查是否為「堅固而持久」的基礎。之後,作者就以此來展開、使用他這個應對的方法。

    若認為,真理並不遵循矛盾律、真理不只有一個[14],真理是可動、可變的,那以上的處理方式會有怎樣的改變呢?這個問題太大,本文暫不處理。

結語

    本文對笛卡兒《沈思錄》第一章的第一段作了探索性的閱讀。這段可說是他整個思想的起點,筆者對此進行了探究。其中,筆者讀出的字面文意,筆者讀出的言外之意,以及筆者原有的問題、知識與成見,三者間不斷地糾纏、角力,以致於倍感辛苦。但在這段過程之後,這三者都有了被修正、更加清晰,與被豐富化的現象。



[1] 更明確的說,如此一來,就會失去演繹法的強度了。

[2] 這三種設想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其內部元素的性質。歸納法內部的元素個別來說並不具有「基礎」的意義,而要全部的元素的整體才有。第二種和第三種的內在個別元素都具有「基礎」的意義,不過第二種的個別元素呈因果序列關係,第三種則否或不全具有因果關係。

[3] 在此,不得不對「基礎」作一個定義,或說,將筆者對作者使用這字的含意之理解作個說明。之前使用這字時,是放在笛卡兒的這段文本中的,它自有脈絡可循;況且在之前的討論中,並不直接的處理到這字所指稱的那個本質,由這兩點,筆者有理由先不處理其定義。

[4] 而這樣的基礎仍然是有爭議、有可疑之處的,原因見註7

[5] 基礎既然是單數的,就不會有隱藏的基礎這種狀況,而只有判斷錯誤的基礎——這是2.1小節處理過的。

[6] 理由同註14

[7] 無論這種漏失、忽略是如2.1小節談的判斷力的失誤,或是此節欲討論的判斷力即使沒有失誤,仍然會造成漏失、忽略的情況。

[8] 雖然以上舉的例子還有琢磨的空間、複數基礎理論的樣貌還有一點模糊。

[9] 可以看出,筆者在2.1小節對笛卡兒的思想之普遍性的要求,在此同樣要求著筆者所設定的未來的工作之上。而如同該節最後筆者由於心力、能力之限制將對笛卡兒思想之起點的評價託付給未來的工作一般,此處筆者理論發展的可能也有很大的部分託付給未來的工作。

[10] 以上第2.節是順著第1.節的第二種可能而來,是由作者對他所面對到的理論之分析出發,促成他要對一些被當作基礎之意見進行懷疑這樣的動機。筆者對此引起動機的「理論」進行了探討。在本節中,筆者將更多的採用第1.節的第一種可能來對作者所面對的「意見」作一個描繪與揣想。

[11] 這兩者以下統稱為「懷疑者」。

[12] 2.節即順此原因而發,這裡就不再多加探討。

[13] 這裡的「挑幾個」,以及「怎麼挑」的問題,筆者不用再如第2.節一般的細細追究,因為這裡不是由可疑的理論去「推」出或「證」出可疑的意見這樣的狀況,而是可疑的意見已經出現,只要考慮挑選其中的全部或幾個出來即可;而這個選擇權,完全在懷疑者的手上。

[14] 或說,不能用某一單個說法來限制住真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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