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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討論墮胎時,我以生命權的優先性來指出墮胎決策中的優先考量選項。事實上我談的是「墮胎決策」中諸考量的比重問題,並不是說生命權是優先的以致於就不可能做出最後仍是墮胎的抉擇。故有人提到「談蟑螂、蚊子的生命權豈不是可笑或愚蠢」,當做我想法的反例或漏洞時(因為一般人乃至我,在把蚊子、蟑螂打死後通常都沒有冒犯生命權的感受),我認為他們是搞錯我的意思了。因為我指的生命權優先性是限定在「墮胎決策」這項活動中而言,並不是普遍化、無限上綱生命權為一切倫理行動的絕對要求,故攻擊我的人犯了稻草人謬誤。至於生命權究竟是不是能上升為更高的倫理原則,我也不認為僅是簡單的是或否的二擇,而應該要有較精緻的論述。

那麼,若試著按照非稻草人謬誤的方式推進反面的意見,我首先會問:「生命權的優先性」中的「優先性」概念究竟該如何理解?難道不代表著一切其他考量若抵觸了生命權,就該一概駁回嗎?若在考量了許久後,仍然做出決定墮胎--這種抵觸生命權的決定,那麼所謂的「優先性」難道不會變得無意義嗎?以下將試著闡述或檢討我對「優先性」的理解及使用。第二個我將關心的問題是:跳開「墮胎決策」問題,生命權在殺蟑螂、蚊子乃至一切殺生行為(如吃肉)時又該如何定位?

1.如何理解「生命權的優先性」?


2.重視生命權是否代表著「不可殺生」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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