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/2/2
「理解一切」是尼采對現代性問題的診斷。他認為這個現代性的病症傾向是出自西方流俗的宗教精神(流俗化的宗教,而非本真的宗教)[此為筆者的理解,參《敵基督》],充滿著無原則的、廉價的妥協、同情心/慈悲,以及遍嘗則止的膚淺知識和隨之而來無自知之明的驕傲。
身為詮釋學的追隨者、貫徹者、實踐者,尼采的這個提醒不能不常擺心頭。也就是說,尼采留給我的問題是:「貫徹理解」與「理解一切」應當如何區分的問題,或,前者要如何避免後者之弊端的問題(Q)。「理解一切」的問題我們可以從許多方面來探討,但是也沒有必要一次都探討完。不如在對經驗到某個問題點的時候再來討論相應的方面即可。否則某種造作的面面俱到反而可能造成一些難解、無意義、沒必要的抽象。
現在(近日的生活體驗、所思所想中),在前述問題視域下,我思考的切入點將首先擺在「光明與黑暗」這個基本二分架構上。
界定1
所謂的「光明」泛指一切美善、真實的、建設性的事物,「黑暗」則是指破壞性的、虛假的。但這樣界定還不夠清楚,但由於語言的限制我必須先給出一個初步的界定。為什麼還不夠清楚呢?例如說,偉大的「悲劇」中充滿了對人們幸福的破壞的描繪,但卻是美善的;再例如,深刻的文學著作總是有虛構的成分,但其中探討的卻是真實的。所以說,我所謂的「光明」與「黑暗」的界定還必須要深入事物的本質,而不是只看外表。在這種界定的標準下,前面的兩個例子都更屬於光明而非黑暗。
界定2
「光明」與「黑暗」的事物是可以/會疊加、並列或共存的(而不是互相抵銷)。
界定3
「光明」與「黑暗」的事物是會視情境、對象而變動的。
界定4
「光明」與「黑暗」以外仍存在「中間的」事物。這些「中間的」事物亦服膺以上三法則。這些「中間的」事物在本文探討的問題視域中一般是屬於配角、不被注意的,但當它們在變動中成為了「光明」或「黑暗」時,那麼亦會成為關注的焦點。
通過四項法則的界定之後,回到筆者的問題(Q),關鍵便在於「界定2」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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